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汽車物流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分會是由汽車物流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物流設備制造企業、汽車物流和供應鏈管理相關的信息、咨詢、金融、保險等服務企業以及相關社會團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的分支機構。
第二章 業務范圍
(一)貫徹國家有關物流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汽車物流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調查、收集、分析、整理汽車物流行業的基礎資料,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的近期和長遠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并參與政府部門和聯合會組織召集的有關活動。為會員單位、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推動汽車物流相關單位的橫向經濟聯系,協調同行業之間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組織建立專業的汽車物流和供應鏈共享信息網絡,為企業間的合作搭建交互平臺;
(四)組織開展汽車物流領域的理論研究促進我國汽車物流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五)推動汽車物流理論和實踐結合,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討論會、報告會、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會和展覽會;
(六)收集并分析國內外汽車物流相關技術和市場信息,組織國內外技術和經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編輯、整理、出版行業經濟技術資料、書籍、報刊和雜志;
(七)適應現代物流發展需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汽車物流和供應鏈技術與管理人才培訓,提高汽車物流相關企業的管理水平和職工業務素質;
(八)組織本行業開展國際交流活動,促進汽車物流行業經濟合作、貿易往來、技術開發、學術研究等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會員單位協商制訂共同信守的行規行約,開展行業自律;組織起草、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并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十)承擔政府部門、聯合會及其他單位和組織委托的工作、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活動;
(十一)開展咨詢服務,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企業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
(十二)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于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分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分會活動;
(三)獲得分會服務優先權;
(四)對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分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一)遵守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分會交辦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并可自愿提供資助;
(五)向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并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并及時通知分會秘書處備案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通過名譽理事長、名譽顧問和顧問的人選;
(九)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分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理論、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汽車物流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或會長委托執行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第五章 常設機構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處理日常業務;
(四)經理事會授權,審批會員入會和退會,并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
(五)領導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報請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六章 經 費
(一)分會會員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資助及國內外廠商、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三)各項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